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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潍坊东方企业家俱乐部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家俱乐部会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及本俱乐部章程,本着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俱乐部的会费为年度会费。俱乐部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专兼财务人员管理,经费以节约为原则,一般俱乐部开支由执行秘书长根据会费规定签字入账,重大开支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字后入账,并接受监事会和上级业务主管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俱乐部的会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VIP会员及会员,本俱乐部领导集体的组成人员分为: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会费实行分级交纳的方式,其标准为:

  (一)理事会成员:

  1、荣誉理事长\理事长:30000元;

  2、常务理事长:10000元;

  3、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监事长):7000元;

  4、常务理事(副监事长):5000元;

  5、理事:3000元

(二)会员:

  VIP会员:年费2000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多缴不限。入会当月月末为缴费的最终期限。

  第五条  新加入俱乐部的理事会成员、会员,应在收到商会秘书处核发的身份确认函后,30天内缴纳会费。

  第六条  经授权,俱乐部分部代为发展会员的,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俱乐部。代为发展的理事会成员、会员报商会秘书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会费统一缴至俱乐部秘书处。

  第七条  俱乐部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将盖有潍坊市东方企业家俱乐部的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发给会员,并颁发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员单位的标牌及任职证书。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VIP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VIP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待遇。只享受普通会员待遇。

  第十条  会员因故被除名或终止会员资格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适用范围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和组织会员外出参观学习等各项运营的支出;

  (二)俱乐部秘书处的各项日常办公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组织俱乐部各项活动支出;

  (五)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的其它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俱乐部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违犯时按政纪国法条款惩处。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源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俱乐部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俱乐部年度会费的收缴、支出状况等情况由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9日企业家俱乐部第一届理事会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4月9日企业家俱乐部第一届第四次会修订。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潍坊东方企业家俱乐部。